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球員裝備規則:配飾看的是危不危險,護脛條文也只給標準、不給數字

近一次修訂後,不危險的配飾安全牢固地覆蓋就允許,危險的必須移除;護脛只要求材料合適、尺寸適當、被襪子蓋住,沒有寫長度或厚度的數字。
重點速答

賽前檢查時,裁判看見球員脖子上掛著項鍊。照前一版規則書,珠寶首飾一律禁止,項鍊得拿下來。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(IFAB)競賽規則第 4 條(版本以官網為準)在近一次修訂後改了問法,配飾先看危不危險:不危險、而且安全牢固地覆蓋,就允許;危險的必須移除,不能貼膠帶或蓋住了事。護脛也一樣只給標準。條文只要求材料合適、尺寸適當、被襪子蓋住,沒有寫長度或厚度的數字。尺寸與適用性,由球員自己負責。第 4 條對這兩樣東西給的是判斷標準,不是數字或清單;顏色、頭部覆蓋物與電子設備,則各有各的條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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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飾看危不危險,危險的必須移除

第 4.1 條先立一條底線:球員不得使用或穿戴任何危險的物品。

配飾(accessories)只要不危險,而且被安全牢固地覆蓋,就被允許。對不危險的配飾,原文只寫安全牢固地覆蓋,沒有指定方法。危險的物品必須移除,不能貼膠帶,也不能覆蓋了事。

檢查的時間點也寫在條文裡。球員在比賽開始前、替補在進場前,都要接受檢查。發現未授權或危險的裝備或配飾時,裁判必須命令球員移除。球員不能或不願遵從,就在下一次比賽停止時離場。拒絕遵從或再次穿戴的球員,必須被警告。

官網常見問答舉了兩個例子。賽中發現球員戴著小耳環,裁判必須要求球員離場,把耳環移除,或安全牢固地覆蓋。賽前檢查發現項鍊,若裁判判斷危險,就必須移除才能上場;若裁判判斷不危險,只要安全牢固地覆蓋,就可以佩戴。

近一次修訂之前,珠寶首飾一律禁止

IFAB 的修訂文件裡,近一次修訂在第 4 條底下只列了配飾這一項。

前一版規則書的寫法不同。珠寶首飾一律禁止,而且必須移除,不得以膠帶覆蓋。前一版的官方常見問答,也要求裁判命令球員移除項鍊。

IFAB 在修訂說明中自述,禁珠寶造成對立,執行也不一致,而且忽略了文化、宗教、醫療與個人理由。

護脛是必備裝備,條文給的是標準,不是數字

第 4.2 條要求護脛以合適的材料製成,尺寸適當,能提供合理保護,並且被襪子覆蓋。原文沒有寫材質名稱,也沒有寫長度或厚度的數字。

護脛列在第 4.2 條的必備裝備裡。原文用「包含以下各項」的句型,列出 5 項:有袖上衣、短褲、襪子、護脛(shinguards)、鞋。這是封閉清單,原文列了哪幾項,必備裝備就是哪幾項。

規則書第 4 條列出的必備裝備必備裝備列出 5 項:有袖上衣、短褲、襪子、護脛、鞋。護脛要被襪子蓋住。 必備裝備(規則書第 4 條) 有袖上衣 短褲 鞋 襪子 護脛 要被襪子蓋住 以上 5 項是規則書列出的必備裝備
示意圖:依 IFAB 競賽規則第 4 條整理(版本以官網為準)。

條文寫明,護脛的尺寸與適用性由球員負責。官網常見問答把分工講得更清楚:護脛對所有球員都是強制的,所以裁判人員必須檢查兩件事,有沒有穿,以及有沒有被襪子蓋住。護脛的尺寸與材質能不能提供合理保護,是每位球員自己的責任。

鞋或護脛意外掉落時,球員必須盡快補上,最遲在比賽下一次成為死球時。若球員在補上之前觸球或進球,進球有效。

顏色的主要標準,是讓人分得出來

第 4.3 條要求兩隊必須穿能彼此區分、也能與裁判人員區分的顏色。每位門將同樣必須穿能與其他球員及裁判人員區分的顏色。

兩位門將的球衣同色,而且雙方都沒有別件球衣時,裁判允許比賽進行。在第 4 條(含官網常見問答)的範圍內,這是唯一一句寫到同色時如何處理的文字。兩隊球衣撞色時由誰決定,第 4 條沒有寫。

內衣、內搭短褲與襪子外貼的膠帶,另有同色規定。

  • 內衣必須是兩種之一:與球衣袖子主色相同的單一顏色,或與球衣袖子完全一致的圖案與顏色。
  • 內搭短褲或緊身褲,必須與短褲主色或短褲最下緣的顏色相同,同隊球員須穿同一顏色。
  • 襪子外面貼附或穿戴的膠帶或其他材料,必須與所貼附、所覆蓋的那部分襪子同色。

官網常見問答另外處理一種情況:門將重傷無法繼續,而且該隊已用完換人名額或換人時機。這時由場上其餘球員之一接任門將,並換上能與其他球員及裁判人員清楚區分的球衣。

頭部、面部與護具要分三類看

頭部、面部與護具相關的裝備,原文分成三類,各有各的條件,不能混成一類。

第一類是第 4.4 條的護具。不危險的護具被允許,原文以「例如」列出手套、頭部護具(headgear)、面罩和膝與臂護具;這是舉例,清單沒有封閉。句中提到柔軟、輕量、有襯墊的材料,但這個修飾語管到哪幾項,原文沒有明說。

第二類是原文直接列為允許的東西:門將帽(goalkeepers' caps)與運動眼鏡。門將也可以穿運動長褲。官網常見問答另外說明,規則書不要求門將戴手套。門將帽與運動長褲,另見球員位置那篇。

第三類是頭部覆蓋物(head covers)。凡佩戴頭部覆蓋物(門將帽除外),都必須同時符合 5 項條件:

  • 黑色,或與球衣同一主色,且同隊球員穿同一顏色。
  • 符合球員裝備的專業外觀。
  • 不得連接在球衣上。
  • 對佩戴者與他人不得有危險。
  • 不得有突出表面的部件。

球員原則上不准用電子設備,球隊官員有條件可以用

第 4.4 條處理電子與通訊裝置時,條件跟著主詞走:球員原則上不准用,球隊官員有條件可以用;FIFA、洲際聯盟或各國足協主辦的正式賽事裡,穿戴式追蹤系統的安全則由賽事主辦單位負責。

球員,包括替補、被換下與被罰下的球員,不得穿戴或使用任何形式的電子或通訊設備。例外是 EPTS(電子表現與追蹤系統,electronic performance and tracking systems)被允許的情況。

球隊官員使用任何形式的電子通訊被允許,條件是直接關係到球員福祉或安全,或出於戰術與教練目的。設備只能是小型、可攜、手持的,包括手機、平板這類設備。使用未授權設備,或因使用設備而行為失當的官員,將被罰令出場。

在 FIFA、洲際聯盟或各國足協主辦的正式賽事使用穿戴式 EPTS 時,主辦單位必須確保附在球員裝備上的技術不危險。主辦單位也必須確保這項技術符合 FIFA Quality Programme for EPTS 對穿戴式 EPTS 的要求。若由主辦單位提供 EPTS,主辦單位也要負責確保傳到技術區的資訊與數據可靠、準確。

裝備違規不必停球,回場要經裁判許可

第 4.6 條的原則是:裝備違規不必停止比賽。

裁判指示球員離場更正裝備,球員在比賽停止時離開,已經更正的除外。離場更正或更換裝備的球員,要先讓裁判人員檢查,而且只有在裁判許可下才能重新入場。許可可以在比賽進行中給予。

未經許可入場的球員必須被警告。若為了出示警告而停止比賽,且沒有干擾,球在停止時的位置判間接任意球;若因干擾而停止比賽,則在干擾位置判直接任意球(或罰球點球)。

標語的違規,處理的人不同。第 4.5 條規定,裝備上不得有政治、宗教或個人的標語、聲明或圖像。違規由賽事主辦單位、足協或 FIFA 處分。


範圍與版本:條文依 IFAB 競賽規則第 4 條,版本以官網為準;「官網常見問答」指 IFAB 附在第 4 條頁面上的問答,不是條文本身。第 4.5 條寫明賽事規程可以另加限制(尤其是標語);第 4 條沒有寫的事,不代表其他條文或賽事規程也沒有規定。

資料來源:IFAB 競賽規則第 4 條(球員裝備)及其官方常見問答;IFAB「Law changes 2026/27」修訂文件;IFAB 前一版(2025/26)規則書第 4 條頁面與常見問答。

常見問題

球員比賽時可以戴耳環或項鍊嗎?

要看危不危險。不危險、而且被安全牢固覆蓋的配飾允許;危險的必須移除,不能貼膠帶或蓋住了事。官網常見問答的耳環與項鍊例子,見「配飾看危不危險」那一節。

護脛一定要穿嗎?規定要多長、多厚?

一定要穿,而且必須被襪子蓋住。第 4 條沒有寫長度或厚度的數字,只要求合適的材料、適當的尺寸和合理的保護;尺寸與適用性由球員自己負責。

球鞋或護脛在比賽中掉了怎麼辦?

球員必須盡快補上,最遲在比賽下一次成為死球時。補上之前觸球或進球,進球有效。

第 4 條怎麼寫兩隊球衣撞色?

第 4 條要求兩隊穿能彼此區分、也能與裁判人員區分的顏色,沒有寫撞色時由誰決定。第 4 條寫到同色處理的只有兩位門將同色、且雙方都沒有別件球衣的情形,見「顏色」那一節。

球員比賽時可以用電子設備嗎?

不行,EPTS 被允許的情況除外。有條件可以使用電子通訊的是球隊官員,條件見電子設備那一節。

門將一定要戴手套嗎?

不一定。官網常見問答說明,規則書不要求門將戴手套。

裝備不符規定,一定會被警告嗎?

不一定。裝備違規不必停止比賽,裁判會指示球員離場更正。必須被警告的,是拒絕遵從或再次穿戴未授權、危險物品的球員,以及未經許可入場的球員。


Tags:足球規則, IFAB, 球員裝備, 護脛, 新手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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