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利原則不是裁判賣人情,是規則寫的職責
裁判示意比賽繼續,比賽往下踢,過一會兒卻忽然出示一張黃牌,這時有人會問:剛剛不是已經放掉了嗎?答案寫在規則裡。有利原則(advantage)是 IFAB 競賽規則第 5.3 條列出的裁判職責之一,不是臨場賣人情。非犯規方會因此得利時,裁判讓比賽繼續、先不吹哨;但放了有利,不代表原本那次犯規的處分一筆勾銷,原則上仍要在球下一次死球時出示。例外有兩類:阻止明顯得分機會(DOGSO)的犯規,放有利後沒進球改為警告,因施行有利而進球則完全不罰;阻止一次有威脅的進攻(promising attack)則不會因為這項犯規被警告。至於嚴重犯規、暴力行為與第二次可被警告的犯規,規則寫明除非有明確的進球機會,否則不應施行有利。
先講結論:有利原則是規則寫的職責,不是裁判賣人情
裁判示意比賽繼續,球評接著說:「這張牌等一下應該還是要給。」這句話對不對?
對一半。有利原則(advantage)是 IFAB 競賽規則第 5.3 條列在裁判的權力與職責清單下的一項,規則用的是直述句:犯規發生時,或是重新開球方式錯誤、但球仍在比賽中時,只要非犯規方會因此得利,裁判就讓比賽繼續進行。這不是裁判臨場大發慈悲,而是規則列明的職責。
有人以為有利原則就是裁判看心情放你一馬,規則書不是這樣寫的:它是一項明文列出的職責,不是人情。
那球評那句「這張牌應該還是要給」,對不對?要看那次犯規原本會不會被出示黃牌或紅牌,而這正是接下來幾節要拆開講的地方(以下條號依 IFAB 競賽規則第 5 條、第 12 條,版本以官網為準)。
什麼時候算「有利」:當下或幾秒內見真章
第 5.3 條說的「得利」不是抽象概念,而是有時間窗的:如果裁判預期的有利,沒有在當下或幾秒鐘內出現,他就會回頭判罰原本那次犯規;如果是重新開球方式錯誤的情形,則是下令重踢。
如果有利確實出現,比賽就繼續進行;原本那次犯規的紀律處分,留到球下一次死球時處理。
黃牌跟紅牌本身怎麼分,站內另一篇〈黃牌和紅牌是什麼〉已經寫過;這篇只談一件事:有利放了之後,那張牌到底算不算。
放了有利之後,原本那張牌原則上還算,但有例外
IFAB 競賽規則第 12.4 條「紀律處分」下的「有利」小節寫得很直接:如果裁判對某次犯規施行了有利,而這次犯規原本在停止比賽時該被警告或罰令出場,這張黃牌或紅牌必須在球下一次死球時出示。
換句話說,放有利只是延後處理紀律問題,不是取消。這一句是整條規則的地基,接下來兩個例外都是從這個地基上長出來的,不是推翻它。
但緊接著這條一般規則,規則書馬上寫了兩個例外,而這兩個例外正是最容易被讀成「牌一定照給」或「牌一律不算」的地方。
兩個例外:明顯得分機會(DOGSO)進球全免、有威脅的進攻(SPA)不因它被警告
第一個例外,是阻止對方明顯得分機會(DOGSO,denying an obvious goal-scoring opportunity)。如果一次犯規阻止了對方的明顯得分機會、而裁判施行了有利,球員因非運動員行為被出示黃牌;但如果非犯規方因為裁判放了有利,隨後真的進球得分,規則明寫這種情況不予任何紀律處分,不是降級成黃牌,是完全不罰。
IFAB 官網第 12 條頁面的問答舉例:某次犯規構成 DOGSO,裁判施行有利,之後沒有進球,也沒有另一項本身就構成罰令出場的犯規,例如嚴重犯規或暴力行為;這種情況下,球員因非運動員行為被出示黃牌。
第二個例外,是干擾或阻止一次有威脅的進攻(promising attack,簡稱 SPA)。如果一次犯規只是干擾或阻止了一次有威脅的進攻、而裁判施行了有利,球員不會因為 SPA 被警告。IFAB 官網第 12 條頁面另舉一例:防守球員以不小心的鏟球阻止了一次有威脅的進攻,裁判施行有利、進攻方保有球權,這名球員不被警告,因為裁判已經就這次 SPA 施行有利,而這次鏟球本身也不到黃牌門檻。
但這不代表 SPA 永遠不出牌。如果鏟球本身已經到魯莽的等級,球員仍會因為魯莽犯規本身被出示黃牌,下一次死球時出示;官網問答講得很清楚,這張黃牌的理由是犯規的程度,不是 SPA。一句話記住這節:DOGSO 看有沒有進球決定要不要免罰,SPA 看犯規本身夠不夠格出牌。
什麼情況不該放有利:嚴重犯規與暴力行為
涉及嚴重犯規、暴力行為,或是球員第二次可被警告的犯規時,規則寫得很保守:除非有明確的進球機會(clear opportunity to score a goal),否則不應施行有利。這裡的「明確的進球機會」跟 DOGSO 用的「明顯得分機會」是兩個不同用語,不要混著讀。
就算裁判真的放了有利,規則要求裁判必須在球下一次死球時,將該球員罰令出場;如果在那之前,這名球員又觸球,或是挑戰、干擾對手,裁判會停止比賽,把他罰令出場,並以間接自由球恢復比賽,除非他又犯下更嚴重的犯規。
這一節跟上一節合起來,才是完整答案:原則上照給,DOGSO 與 SPA 各自有例外,嚴重犯規、暴力行為與第二次可被警告的犯規,除非有明確的進球機會,否則不應施行有利。
資料來源:IFAB《競賽規則》(Laws of the Game)第 5 條「裁判」頁面與第 12 條「犯規與不當行為」頁面(含官方問答,版本以官網為準);英格蘭足總(The FA)轉載的第 12.4 條文字,作為官方原文的第二來源佐證。
常見問題
放了有利,原本的犯規還會判嗎?
要看犯規本身原本該不該被警告或罰令出場。如果原本會被出示黃牌或紅牌,一般規則是延後到球下一次死球時處理,不是不算;DOGSO 與有威脅的進攻(SPA)則各有例外,詳見上文。
有利之後幾秒內裁判還能吹哨?
規則寫的是「當下或幾秒鐘內」。如果裁判預期的有利沒有在這段時間出現,他就會回頭判罰原本的犯規,或在重新開球方式錯誤時下令重踢。
阻止明顯得分機會放了有利還會紅牌嗎?
不一定。如果因為放了有利,非犯規方真的進球得分,規則寫的是不予任何紀律處分;如果沒有進球,球員改為因非運動員行為被出示黃牌,而不是紅牌。
阻止有威脅的進攻(SPA)放了有利,還會被警告嗎?
不會因為 SPA 被警告。但如果那次犯規本身已經到魯莽的等級,球員仍會因為魯莽犯規被出示黃牌,理由是犯規的程度,不是 SPA。
嚴重犯規或暴力行為也可以放有利嗎?
規則寫得很保守:除非有明確的進球機會,否則不應施行有利。就算放了,規則要求裁判必須在下一次死球時將球員罰令出場。
有利原則是裁判想放就放,還是規則要求一定要放?
都不是。IFAB 競賽規則第 5.3 條把有利原則列在裁判的職責清單裡,用的是直述句,不是「裁判可以視心情決定」;但這項職責有前提:非犯規方要能因此得利,當下或幾秒內沒出現,裁判就回頭判罰。
Tags:有利原則,DOGSO,SPA,黃牌,紅牌,IFAB 規則